关于 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简化移动电话拨打长途电话资费的 的百科小常识
工信部联通〔2009〕618号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、发展改革委、物价局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、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、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:
为进一步推进电信资费改革 完善电信资费结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决定 自2010年1月1日起 简化移动电话拨打长途电话资费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移动电话在本地拨打长途电话时 将现行同时收取的本地通话费和长途通话费两项收费 合并为“长途通话费”一项资费。除IP电话外 移动电话在本地拨打国内长途电话、国际及台港澳长途电话 只收取合并后的国内、国际及台港澳长途通话费。
合并后的长途通话费的管理方式 继续按《关于调整部分电信业务资费管理方式的通知》(信部联清〔2005〕408号)的规定执行。
二、移动电话在国内漫游状态下拨打国际及台港澳电话时 只收取国际及台港澳长途通话费 不再同时加收国内漫游主叫通话费。
移动电话在国内漫游状态下拨打国内长途电话时 继续按《关于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的通知》(信部联清〔2008〕75号)的规定执行。
三、各电信企业要按以下原则对所有资费方案进行认真梳理。
没有对长途通话费优惠的资费方案 移动电话用户在本地拨打长途电话、在国内漫游状态下拨打国际及台港澳电话时 应直接取消本地通话费或漫游通话费 长途通话费按照电信企业向主管部门备案的、以每6秒钟为计费单位的资费标准进行计收。
已经对长途通话费优惠的资费方案 各电信企业应认真分析 在遵守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的基础上妥善处理 合并后的长途通话费不得高于上限标准 也不得高于合并前相应的移动电话拨打长途电话的总体水平;已低于上限标准的 不得借机提高。
各电信企业需要变更资费方案的 应按照电信资费审批备案有关规定执行。同时 做好系统调整等相关准备工作 确保上述措施自2010年1月1日零时起执行。
四、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加强对电信企业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上述措施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、新问题 请及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。
二〇\〇九年十二月八日[1]